公务员法律常识之侵权行为法
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过错
过错,是指当事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仍然积极地追求或者听任该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未能预见损害后果,并致损害后果发生。
(二)侵权行为与损害
侵权责任的承担,首先需要当事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现实行为或当事人给他人人身或财产带来损害危险的行为。
其基本特征如下:
1.侵权行为包括两种类型。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侵权行为大致可以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致他人人身或财产现实损害的行为。另一种是当事人的行为虽尚未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但有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
2.侵权行为是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侵权行为首先必须是一种客观的行为,而不能是思想活动。其次,这种客观的行为,可以是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其具体方式的形成根源,在于法律赋予行为人法定义务的形式。除了作为和不作为的方式之外,侵权行为没有其他表现方式。其中作为是侵权行为的主要行为方式。不作为亦构成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其前提是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不是一般的道德义务,而是法律所要求的具体作为义务。特定的法定作为义务的来源,有以下三种: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例如游泳场救护员负有抢救落水者的作为义务,消防队员应负扑救火灾的义务,等等。三是行为人的在先行为。行为人先前的行为给他人带来某种危险或者危害,对此必须承担避免危险或者消除损害的作为义务。
3.行为导致的民事责任应当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主要形式。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导致的民事责任以损害赔偿责任为主,但同时也包括其他形式的民事责任形式,如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但这些民事责任方式都不能代替损害赔偿在侵权责任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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