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考 地方站:
您的当前位置:重庆公务员考试网 >> 专业科目考试 >> 法律

重庆公务员考试网:常识判断之法律常识(26)

发布:2015-07-19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重庆公务员考试网提醒2015年下半年重庆公务员考试预计在8月启动,备考教材:《2015年下半年重庆公务员考试用书》。  
       1.关于行政处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B.受他人胁迫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C.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D.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必须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B.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C.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D.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明确的案件
  3.被告人郑某因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该中级人民法院遂在抗诉、上诉期满后第二天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此时,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作出哪种处理?
  A.同意判处死缓、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
  B.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处刑太轻,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直接改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认为原判刑罚太重,不同意判处死缓,直接改判有期徒刑15年
  D.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4.公民参与合伙关系,()出资。
  A.可以用劳务
  B.必须用资金
  C.必须用实物
  D.必须用资金或实物
  5.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A.有效
  B.无效
  C.部分有效
  D.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有效
  






     重庆公务员考试网(www.cqgwy.org)提供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C,解析:《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规章不能授权,A错误。第27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B错误,是“应当”,而不是可以。第51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C正确。第37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D错误。
  2、【答案】B,解析:《刑诉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排除A.《刑诉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排除C.《高法解释》第1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排除D。
  3、【答案】B,解析:《六部委规定》第47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8条第3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此B项改判死刑显属不当。《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5条规定:“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复核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形分别作出裁判:(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三)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四)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所以ACD不应选。
  4、【答案】A,解析:此题测试个人合伙关系中的出资方式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定各自提供资金、事务、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可见,个人合伙出资的种类既可以是资金和实物,也可以是技术和劳务。因此此题选A。
  5、【答案】 A,解析:此题测试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问题。所谓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行为。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应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或变更;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处理。但是宣告死亡毕竟不同于自然死亡,《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然有效。因此此题选A。 

     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重庆市公务员考试网(www.cqgwy.org)
     更多招聘请点击阅读>>>重庆公务员考试网:2015年重庆各类招聘考试信息汇总

    
 阅读此文的人还阅读了
   2015年重庆公务员考试网:法律常识习题  

点击分享此信息: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24 http://www.cqgwy.org/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1038242号-25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