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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债权

发布:2016-06-08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不论是在事业单位还是在政法干警考试当中,民法是必考之法。而在民法知识点中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又处于核心地位。在侵权责任中产品侵权责任是易考知识点,而产品侵权责任与产品瑕疵责任又极易混淆。为区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重庆公务员考试网专家就这两点知识内容进行梳理,以便帮助广大考生加以区分。全面复习公共基础知识可参考2016年重庆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用书
  一、产品侵权责任
  产品侵权,指产品因缺陷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注意:是“缺陷”,不是“瑕疵”)。所谓“缺陷”,指产品具有危及他人人身、财产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产品侵权责任,侵权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不论加害人是否有过错,均须为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二、产品瑕疵责任
  产品瑕疵产品瑕疵责任又称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即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或默示的质量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都是产品瑕疵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
  (2)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3)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在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产品瑕疵是指产品本身有问题,而产品缺陷是指产品本身质量有问题并导致其他人身、财产损害。产品瑕疵责任消费者需找销售者修理、更换、退货,而产品缺陷即产品侵权责任,受害人既可找销售者要求赔偿,又可找生产者要求赔偿,具有选择性。
  以下通过两道题目加以熟悉掌握:
  1、甲系某品牌汽车制造商,发现已投入流通的某款车型刹车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即通过媒体和销售商发布召回该款汽车要进行技术处理的通知。乙购买了该车,看到通知后立即驱车前往丙销售公司,途中因刹车系统失灵撞上大树,造成伤害。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B、乙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
  D、甲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答案】ABD。解析:题目中因汽车刹车系统导致消费者乙因刹车系统失灵撞上大树,造成损害,属于产品侵权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产品侵权责任,侵权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所以,ABD正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当经营者存在欺诈时才可要求惩罚性赔偿。所以C选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BD。
  2、方某元旦期间在商场买了一台特价“舒心牌”洗衣机。一个星期后洗衣机的甩干功能出了问题,商家认为产品质量归厂家管,而且特价商品不能退货。方某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A、方某只能要求厂家退货
  B、方某可以要求商场或厂家退货
  C、方某可以要求商场退货
  D、方某只能要求修理,不能退货
  【答案】C。解析:通过分析题目可以发现是方某买的洗衣机甩干功能出现问题,并没有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所以此项责任为产品瑕疵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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