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之法律常识(47)
2017年上半年重庆公务员考试预计在3月份启动报名工作。历年重庆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生可结合2017年重庆公务员考试用书做好备考工作,下面重庆公务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相关法律常识,希望给考生带来帮助。
1.张某,17岁,农民,15岁时父母双亡,因与哥嫂不和,即分家另过,独自居住在父母给自己的两间平房里,靠种承包田和外出打工度日。张某( )。
A.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在对人的效力方面,我国法律采用的原则是( )。
A.以属人主义为主的折衷主义
B.以属地主义为主的折衷主义
C.以保护主义为主的折衷主义
D.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
3.我国已经颁布施行的《劳动法》属于( )。
A.行政法
B.社会法
C.经济法
D.民法
4.由于港澳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因此,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在特别行政区( )。
A.具有部分法律效力
B.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C.通过基本法实施
D.无法律效力
5.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是由( )决定的。
A.社会生产力水平
B.社会经济基础
C.党的政策
D.全体社会的共同意志
重庆公务员考试网参考解析
1.答案: D
解析:
《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17岁,自己靠承包田和外出打工度日,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正确答案为D。
2.答案: B
解析: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采用这种原则的原因是: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故本题答案选B。
3.答案: B
解析:
从法律属性来说,《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故本题选B。
4.答案: C
解析:
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的统一领导。全国人大分别于1990年和1993年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两个基本法的第1条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12条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这是将我国宪法的规定具体化。故选C
“一国两制”的5个基本点:①中国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②台湾和香港是想原来的资本主义制度;③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原则,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台湾特别行政区还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④中央政府不向特别行政区派管理人员,特别行政区领导人和各界代表人士可以参与国家管理;⑤外交权属于中央政府
5.答案: B
解析: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我国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上层建筑,所以本质上由B项(经济基础)决定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而生产关系是指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所以不符。故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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