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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之法律常识(48)

发布:2016-10-03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7年上半年重庆公务员考试预计在3月份启动报名工作。历年重庆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生可结合2017年重庆公务员考试用书做好备考工作,下面重庆公务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相关法律常识,希望给考生带来帮助。
  1.甲被车撞伤倒地,行人乙拦下一辆出租车,将甲送往医院,乙支付了车费,其间,甲的手机丢失。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车费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由乙赔偿
  B. 车费不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由乙赔偿
  C. 车费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不由乙赔偿
  D. 车费不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不由乙赔偿
  2.下列属于执法活动的是:
  A. 李某遭王某殴打而向公安局报案
  B. 检察机关根据群众检举对某人的受贿行为进行侦查
  C. 税务人员认为张某有偷税嫌疑而查办该案件
  D. 法官出差办案途中发现两个人发生口角,依法律和事实对两人进行劝解
  3.下列关于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征收农民集体土地,需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补偿
  B.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C.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D.征收耕地应给予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4.甲于2010年3月1日开始使用“红红太阳”牌商标,乙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商标。商标局于2011年5月10日同一天收到甲、乙关于“红红太阳”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的文件是5月8日寄出的,乙的文件是5月5日寄出的。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A.公告甲的申请,因甲、乙虽同时申请,但甲使用在先
  B.同时公告,因甲、乙申请日期相同
  C.公告乙的申请,因乙申请在先
  D.可以由商标局自由裁定
  5.下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A.婚前房屋在婚后所得的租金
  B.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
  C.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D.婚姻存续期间虽未实际取得,但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重庆公务员考试网参考解析
  1.参考答案:C
  解析: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故车费应当由甲承担。而手机的丢失与乙无关,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不由乙赔偿。此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2.参考答案:C
  解析:略。
  3.正确答案是C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C.
  4.正确答案是A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故根据题意表述A为正确答案。
  5.正确答案是C
  解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A属于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姻存续时间较长的,可以转化为共同财产;D项符合法条。C项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符合定义。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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