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考 地方站:
您的当前位置:重庆公务员考试网 >> 专业科目考试 >> 公共基础知识

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之探析

发布:2020-02-06 11:31:5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导读】

  重庆市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之探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考试中,单位犯罪考察较少,主要集中考察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因此本节就针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大家能认真学习。

  自然人要构成犯罪主体,主要从其年龄和精神状态两方面进行限定,即应当满足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年龄

  1.无责任年龄

  不满14周岁,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责任年龄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口诀记忆:烧杀淫掠,伤投爆毒)

  3.完全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的人,属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出于对特殊人群的保护,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的话,虽然其对相应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应当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是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刑事责任能力

  1.无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节后,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责任能力

  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完全责任能力的三种特殊情形:

  (1)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是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例题】关于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不满16周岁的人放火,不承担刑事责任

  B.不满14周岁的人放火,不承担刑事责任

  C.间歇性的精神病人不论在什么状态下犯罪,均不负刑事责任

  D.年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且不得减轻处罚

  【答案】B。解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故A选项错误。不满14周岁,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故B选项正确。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是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故C选项错误。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故D选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
\
 
  小贴士:有意报考2020年重庆事业单位考试的小伙伴应该及早准备起来!想要顺利拿下笔试,一定要系统复习,备考宜早不宜迟。可参考重庆事业单位考试课程(点击订购),利用纸质版教材+线上视频课程、在线刷题等形式,夯实基础,逐步提高,实现行测、申论高分,华丽转身,实现公职梦想!

  重庆市单独统考的事业单位笔试科目以公共基础知识为主,考试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治经济理论、时政方针、科技知识、省情省况等基础性知识和综合写作。

  推荐全新课程【2020事业单位考试课程】,该课程浓缩了事业单位考试的要点精华,帮你梳理知识点和考前划重点,教快速找到应试技巧!所有课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部分)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法理学、其他法律法规;(非法律部分)政治、经济、科学、公文、管理、人文历史、地理国情......

  2020重庆事业单位考试课程

第一时间获取更多重要信息

可添加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 : cqsgwyorg

重庆公务员考试网微信公众号


点击分享此信息: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24 http://www.cqgwy.org/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1038242号-25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