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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被告

发布:2020-02-06 11:35:55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导读】

  重庆市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行政诉讼的被告》,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近几年的考试中(省直、市直、国考、省考的常识等)笔试中,我们通过研究近几年的省直考试题目我们会发现,省直考试的难度越来越大,而且只要涉及到一些知识点都会考察的很细,而且通过做题我们会发现各地市事业单位对行政诉讼的被告考查的频率越来越高,而且很多同学容易把行政诉讼的被告和行政复议机关混淆,所以今天就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行政诉讼的被告吧。

  【知识点一】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1.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委托机关是被告。

  2.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告。

  【例一】某市北区治安联防队行使该区公安分局委托的治安管理权。某日联防队员李某抓获有盗窃嫌疑的王某,因王某拒不说出自己真实姓名,李某用木棍将其殴打致伤。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以谁为被告( )

  A.市公安局 B.区治安联防队

  C.区公安分局 D.李某

  【答案】C。解析: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委托机关是被告。注意被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不是行政主体,所以委托机关为被告。故本题答案是C。

  【例二】某单位排污违反环保法的有关规定,市环境保护局经市政府批准对其作出名为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当以批准的市政府为被告

  B.应当以市政府和环保局为共同被告

  C.应当以市环保局为被告

  D.应当以市环保局作为被告,市政府为第三人提出行政诉讼

  【答案】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9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故本题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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