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区别
司法实践中,我们总会听到拘留一词,而拘留种类包含很多,主要有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那三者有何区别,想必很多考生都会有这样的疑问,这也是考试易混淆知识点,接下来,本文就该问题进行研究和解答。
一、行政拘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所以,行政拘留是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最高期限为十五日,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二、司法拘留
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有规定,人民法院对扰乱法庭秩序、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等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所以,司法拘留是专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妨害诉讼活动行为作出的强制措施。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三、刑事拘留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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